嚴重超速「改回60公里」破6千人連署,交通部回應了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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交通部說明,現行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3條第1項第2款行車速度超過規定最高時速40公里視為嚴重超速加重處罰,是105年間經相關專家學者建議,應由原來超過規定最高時速60公里降為超過規定最高時速40公里,鑒於國際上均把速度管理列為提升道路安全關鍵因素之一,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也於行政院111年道安專案會議提出相同建議,經行政院及立法院相關委員提案修正,立法院112年4月14日三讀通過,並自112年6月30日施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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交通部指出,經統計,修法前後一年違規案件數量,超過速限40公里以上案件,112年6月30日修法前平均每月12,640件,修法後至113年下半年,已降低至平均每月7,018件,降幅近5成。
另經統計112年及113年1月至11月事故肇因分析資料,主要肇因為超速駕駛之事故件數分別為死亡人數36人、32人;受傷人數1891人、1062人,顯見修法後對於促使駕駛人遵守道路速限,減少嚴重超速行為並降低事故數量及嚴重度皆有助益。
另有關提高道路速限部分,交通部指出,速限提高雖可提高運輸效率,但其也代表更低事故容錯率,在遇有突發事件時需有更長反應時間及剎車距離,以道路安全優先前提下,通案提高目前道路速限10~20公里之提議較不可行,民眾可就認為速限設定不合理路段,向道路主管機關提出建議後,由主管機關就各面向綜合評估據以調整速限。